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甲○○、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甲○○、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陸仟零玖拾壹元,由被告甲○○、丙○○連帶負擔新台幣捌萬捌仟貳佰陸拾陸元,由被告甲○○、丙○○、丁○○連帶負擔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伍元。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元為被告甲○○、丙○○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元為被告甲○○、丙○○、丁○○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甲○○於民國96年5月8日邀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房屋貸款,約定借款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
880萬元整,期限自96年5月8日起至116年5月8日止,利息自借款日起前2年,按月付息,第3年起按月攤還本息,被告自97年8月8日起即未繳款,而欠款時之約定利息為按年利率2.70%固定加碼計算,且依兩造之契約書第4條約定,該利率於原告向法院為請求給付時,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並以此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違約金。
2、被告甲○○於民國96年6月6日邀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青年創業貸款,約定借款金額為100萬元整,期限自96年6月6日起至101年6月6日止,利息自96年7月6日起依郵政儲金二年定儲機動利率加1.45%機動計息,並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被告自97年8月6日起即未繳款,依兩造之契約書第4條約定,該利率於原告向法院為請求給付時,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並以此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違約金。
3、被告就上述貸款,僅繳息至97年8月份。又依兩造間訂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款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收回部分借款或減少對被告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部分或全部到期。再各依兩造間契約書第4條、第9條之約定,凡逾期償付本金或利息時,應按借款金額自應償付日起,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超過
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為此,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本金餘額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甲○○、丙○○抗辯:有誠意還款,但目前無能力還款。並請求適法判決。
三、被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借據及連帶保證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影本為証,被告甲○○、丙○○對於上開證據之真正,並不爭執,僅以目前無能力還款為辯,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度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甲○○尚積欠原告前開本金、利息、違約金,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丙○○、丁○○自應分別與之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甲○○、丙○○連帶給付原告捌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甲○○、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柒拾捌萬肆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9萬6,091元(含裁判費9萬5,941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分由被告連帶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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