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智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智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上字第20號上訴人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
號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 律師上訴人乙○○
號上訴人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為所敗訴之新台幣(以下同)000000元、反訴部分之請求100萬元及登報費用0000000元,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除已繳28527元外外,其餘2450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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