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潘進順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聖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