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5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理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起訴書、審查表、戶籍謄本、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每月所得新臺幣12,500元,屬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之無資力者。又聲請人所請求與相對人離婚事件,由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顯非無勝訴之望。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