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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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冠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執鐸 代理人 龔新傑 律師
王師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一百零二年度整字第一號民事裁定所為之保全處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九十日。
理由
一、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⒈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⒉公司業務之限制。⒊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⒋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⒌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⒍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90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90日」,公司法第28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業經鈞院以102年度整字第1號案件受理,並於102年6月14日裁定准予保全處分,上開保全處分裁定之期限即將屆滿,惟鈞院就本事件尚為必要之徵詢意見中,重整檢查人亦正進行調查中,是於鈞院為重整准駁與否之裁定前,上開保全處分所持應為緊急處分之理由仍然存在,爰依公司法第28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延長90日等語。
三、經查,本院102年6月14日102年度整字第1號保全處分裁定係於102年6月14日黏貼本院公告處,則保全處分之期限係至102年9月12日屆滿,本院斟酌聲請人聲請意旨所述,及本院依公司法第284條請相關機關對本件重整聲請提出意見尚待回覆中,重整檢查人亦尚未提出檢查報告,故本院認於重整准駁與否之裁定前,原保全處分裁定所持應為緊急處分之理由仍然存在,各該緊急處分仍須繼續維持,是有延長保全處分之必要,爰延長保全處分之期間如主文所示。
四、依公司法第28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郝玉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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