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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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8648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債務人 沈韋弘 債務人 沈冠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韋弘、沈冠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陳已依保險法第53條,將債權法定移轉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到院以供參考(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0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沈韋弘、沈冠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