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5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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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59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慶國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正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肆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6年度促字第45903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100,000元│82年6月25日│├──┼─────────┼──────┤│002│200,000元│81年11月30日│├──┼─────────┼──────┤│003│400,000元│82年1月16日│├──┼─────────┼──────┤│004│350,000元│81年1月26日│├──┼─────────┼──────┤│005│2,000,000元│82年3月31日│├──┼─────────┼──────┤│006│300,000元│81年12月3日│├──┼─────────┼──────┤│007│234,000元│81年12月2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