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3417號詐欺等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鄭昱仁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