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竹交簡字第二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竹交簡字第二七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竹交簡字第二七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確定。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五三一號裁定觀察勒戒,並已執行完畢。查該員行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款之規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前揭本院九十二年度竹交簡字第二七號刑事判決及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五三一號刑事裁定影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二款之規定相符,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