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320號附帶上訴人 劉融諦 以上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 蔡宗霖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