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6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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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19號聲請人曄鑫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趙郁涵┌─────────────────────────────────────────────────────────────────┐│附表:97年度除字第16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裕傑機電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永吉分行│8,400元│97年2月29日│0000000│4個月│││司││││││├──┼─────────┼────────┼─────────┼───────────┼────────┼────────────┤│002│允茂電機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長安分行│39,375元│97年3月31日│0000000│4個月│││司││││││├──┼─────────┼────────┼─────────┼───────────┼────────┼────────────┤│003│大業電機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松山分行│6,825元│97年2月28日│0000000│4個月│││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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