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原告乙○○○
丑○○子○○寅○○被告壬○○
癸○○黃
卯○庚○○丙○○丁○○戊○○辛○○己○○甲○○右原告與被告壬○○等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三百零四萬二千七百二十二元(〈1598.36x1/9x13000〉+〈
508.14x1/9x1300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