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96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暨按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