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367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7,71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