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裁定 95年度港秩易字第13號
聲請機關即
原處分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原處分機關以中華
民國95年4月6日港警秩字第0950003372號、95年4月17日港警
秩字第0950003960號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
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陸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妨害安寧秩序,經2
次裁處罰鍰各新臺幣(下同)3千元,合計為6千元確定,
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條第3項、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
出處分書、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北港派出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報告單、勸導單各2份
、被處罰人甲○○95年3月25日警訊筆錄1份、照片4張等
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為6千元,以9百元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
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6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 王 素 珍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林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