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小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港小字第238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 許佩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沈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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