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保險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保險簡字第5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惠玲 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林巧琪
       曾志銘
       曾思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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