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600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陸仟伍佰捌拾
捌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