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02號聲請人 黃馨齡 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家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4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1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林春鈴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02號│├──┬──┬──────┬──────────┬──────┬────┤│編號│票據│金額│發票人│發票日│票號│││種類│(新臺幣)││(民國)││├──┼──┼──────┼──────────┼──────┼────┤│001│本票│4,000,000元│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年4月30日│0000000│├──┼──┼──────┼──────────┼──────┼────┤│002│本票│28,458元│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年1月4日│0000000│├──┼──┼──────┼──────────┼──────┼────┤│003│本票│46,350元│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年1月6日│0000000│├──┼──┼──────┼──────────┼──────┼────┤│004│本票│300,300元│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年3月2日│0000000│├──┼──┼──────┼──────────┼──────┼────┤│005│本票│89,400元│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年3月23日│0000000│├──┼──┼──────┼──────────┼──────┼────┤│006│本票│448,500元│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年3月31日│0000000│├──┼──┼──────┼──────────┼──────┼────┤│007│本票│2,000,000元│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年8月30日│0000000│├──┼──┼──────┼──────────┼──────┼────┤│008│本票│460,500元│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年8月30日│0000000│├──┼──┼──────┼──────────┼──────┼────┤│009│本票│197,250元│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年8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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