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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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民國97年7月7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3月10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407號函暨所附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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