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9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98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3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許婉如┌───────────────────────────────┐│附表:95年度催字第33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600│├──┼────────────┼────────┼───┼──┤│002│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360│├──┼────────────┼────────┼───┼──┤│003│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352│├──┼────────────┼────────┼───┼──┤│004│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646│├──┼────────────┼────────┼───┼──┤│005│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