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收養〈確認收養無效〉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九號
上訴人甲○○
弄5號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 律師被上訴人乙○
弄11法定代理人 黃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收養(確認收養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二三六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第一審係請求確認 吳漢雄 與被上訴人間之收養無效,經第二審判決其敗訴後上訴第三審,其上訴聲明先位聲明為:確認吳漢雄與被上訴人間之收養無效;備位聲明為:撤銷吳漢雄與被上訴人間之收養關係。就備位聲明而言,顯係上訴第三審後所為擴張之聲明,於法自屬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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