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2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紋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336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