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上訴人漢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坤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朝雄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59,25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4,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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