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林唯亮 被告 胡金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壢交簡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張明道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