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耀勳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及其母親 王秀英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及其母親王秀英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依法定格式提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四、提出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103年1月至104年12月)之每月薪資單或存摺入帳明細、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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