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告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林口鄉頂福村頂福121號之1,原告訴請被告移轉之不動產所在地亦在臺北縣林口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之規定,均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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