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56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變更股東名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07,500元(每股以9.5元計算,共285,000股),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