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5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9日以96年度士簡字第54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緩刑3年,並於96年2月15日確定。茲因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前之96年1月27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緩刑期間之96年3月6日以該院96年度簡字第650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並於96年4月4日確定,因認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查,觀諸受刑人上述2案判決正本,受刑人於前案檢察官已依竊盜罪訴追後(即95年12月8日)約2個月內,又再犯後案之竊盜罪,足認受刑人毫無悔意,前案緩刑之宣告已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因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心瑩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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