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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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七號
原告乙○○被告 張洪榆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