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