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全字第214號、98年執全字第117號假扣押事件卷宗及查核本院案件繫屬狀況無誤,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