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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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308號聲請人邱秋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增雄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記事欄勿省略)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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