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邱秀妹
張敏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美貞 等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5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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