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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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72號原告 許麗雲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被告 戴文凱 被告 蘇玉田
蘇黃春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 林屏雀
林阿惠 林益民 林芳明 陳裕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
李秀娥 楊志鴻 楊煜德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志豪 被告 林邦彥
洪士庭 戴世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戴鵬洋 被告 蔡麗環
陳信元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木旺 被告 鍾奇頴
薛宗昇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薛平山 被告 謝佳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佳停 被告 薛富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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