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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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8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立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