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0年0月0日生」,顯係「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