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小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斗小字第3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4,209元,及其中新台幣34,212元自民國
97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7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中新台幣49,997元自民國97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4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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