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683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美君 債務人劉 能聰 債務人 劉陳 鳳蘭
一、債務人陳美君、 劉能聰 、劉 陳鳳蘭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美君於民國94年1月至95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劉能聰、 劉陳鳳蘭 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8,799元整整,復於民國95年12月至97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劉能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58,122元整,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美君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劉能聰、劉陳鳳蘭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68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美君、劉│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58799│能聰、劉陳│6月01日起│││││元│鳳蘭││││└──┴───┴─────┴──────┴──────┴───────┘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美君、劉│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8799│能聰、劉陳│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鳳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