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58號聲請人 黃均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惇敘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惇敘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增訂)後條文」欄第四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惇敘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許可設立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53年8月1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民國99年9月21日、99年11月1日分別經第14屆第5次、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並經臺北市政府99年11月10日府授教職字第0993874520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臺北市政府函、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惇敘高級工商職學校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其中修正條文第4條至第29條、第31條至第34條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其中修正條文第30條規定關於「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等部分,核其等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