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683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蔡依恬 兼法定代理蔡 昭慶 人兼法定代理 蘇美 琪人
一、債務人蔡依恬、 蔡昭慶 、 蘇美琪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蔡依恬於民國96年11月邀同債務人蔡昭慶、蘇美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3,01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依恬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蔡昭慶、蘇美琪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68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依恬、蔡│自民國100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83%│││33010│昭慶、蘇美│月18日起│││││元│琪││││└──┴───┴─────┴──────┴──────┴───────┘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依恬、蔡│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010│昭慶、蘇美│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琪│││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