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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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39號原告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被告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2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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