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81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吳文婷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陸艷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