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0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
蔡祥銘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98年8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王奕勛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