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7號上訴人甲○○
4號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新台幣892,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古秋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