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告 戴協益 即 佑勝 水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複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被告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月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