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乙○○
之1號丁○○被告統一通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統聯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曾家貽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