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博凱出版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素芳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曾月娥 等間違反著作權法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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