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秀惠 代理人 柯伊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元,並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次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第6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納新臺幣1,360元之費用及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儀芳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關於聲請前兩年內收入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⒈聲請人前2年內即民國100年5月9日起至102年5月8日
止資產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⒉請說明目前從事何工作,每月可得薪資或收入數額(含補
助金額)並提出勞保或公保等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在職證明文件及補助之證明文件。
㈡關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請再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租屋支出、膳食支出、醫療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健保費、電話費、交通支出、其他必要支出等)。
㈢關於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⒈提出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於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及名下財產資料。
⒉提出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據(並請釋明受扶養人之工作、
經濟及財產狀況),並陳報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並請釋明扶養能力即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工作、經濟、財產狀況及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及名下財產資料),及扶養費分擔方式。
㈣請再說明聲請人依其收入及名下財產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相關事證。
㈤提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說明提出及
成立協商之時間、條件為何?而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並說明為何事後無法依約履行?並提出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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