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0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潘春桃被告林振遠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春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振遠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潘春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又經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2年4月15日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林雷安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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